中新網北京1月9日電 (記者 馬學玲)中國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的司法解釋明確,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、藥品遭受損害,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如存在“不能提供食品、藥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真實名稱、地址與有效聯繫方式”等情況,將承擔一定責任。
  1月9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,首次對外公佈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並通報5起食品藥品民事糾紛典型案例。
  “網絡購物是新興的購物方式,有關數據顯示,2012年中國網購用戶達2.47億個,網絡交易金額突破1.3萬億元,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、藥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,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。”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佈會上介紹。
  孫軍工援引中消協的統計數據表示,2012年網絡購物投訴20454件,占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.4%。2013年上半年網絡購物投訴18471件,2013年上半年食品、藥品投訴20530件。
  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今日公佈的司法解釋第9條明確規定:“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、藥品遭受損害,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、藥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真實名稱、地址與有效聯繫方式,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”
  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,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”司法解釋寫道。
  “這樣規定的基本考慮是,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,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,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、藥品生產者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、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,其應當承擔責任。”孫軍工如是解讀。
 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,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,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、藥品的生產者、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,未採取必要措施,給消費者造成損害,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、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”
  對此,孫軍工表示,“如果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明知食品、藥品的生產者、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放任自流,此種情況下則構成共同侵權。”
  據悉,今日公佈的這一司法解釋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對此指出,“主要還是因為重要的法律依據在今年3月15號生效。”
  張勇健所指“重要的法律依據”,即2013年10月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新版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)。他說,關於網絡平臺的問題,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新版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規定基本是一致的。
  “關於網絡銷售平臺的提供者的責任問題,應當說新版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定得已經比較明確了,我們僅僅是提供一個操作方面的規範。”他說。(完)  (原標題:最高法:消費者網購食品藥品受損 交易平臺或將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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